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1 年 3 月 10 日臺教學(二)字第 1112801578A 號函辦理。 |
二、 | 教育部為表揚積極推動學輔工作、表現卓越之學校及傑出人員,特辦理「111 年教育部友善校園獎」評選及表揚事宜。請有意參加學校推薦相關工作績優人員,於 111 年 4 月 29 日(星期五)前檢具相關資料函報本局,經本局評選後予以薦送。 |
三、 | 本案獎項資格說明如下: |
(一) | 卓越學校獎:積極推動學輔工作成效卓著,具特色且足為楷模之學校 |
(二) | 特殊貢獻人員獎:具有其代表性,爰獨立為一項,不放置於傑出人員獎項下;如各級學校校長長期致力於學輔工作之推展,對學輔工作政策規劃、執行及推廣具重大貢獻,亦得提報此類。 |
(三) | 傑出人員獎:考量人力配置因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薦送人員以學務主任、輔導主任及軍訓主管為主;大專校院凡領有主管加給者,均提報此類。 |
(四) | 傑出學務人員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除學務主任及軍訓主管外,其餘領有主管加給之學務人員(如生教組長、訓育組長等)及一般學務人員(如護理師)均 提報此類;大專校院部分則以未領有主管加給之學務人員始可提報。 |
(五) | 傑出輔導人員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除輔導主任外,其餘領有主管加給之輔導室人員(如輔導室組長)、專任輔導師及資源中心教師等均提報此類。 |
(六) | 傑出導師獎:提報者需具備導師資格。 |
(七) | 傑出行政人員:對學輔政策方案規劃及執行有具體顯著或持續性貢獻之各級 政府行政人員(包括各級政府設立之輔導諮商中心人員、主任及督導)提報此類。 |
四、 | 薦送學校應審慎查核受推薦人員不得曾有違反教師法,經議決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之情形。 |
五、 | 相關表件格式電子檔案請逕至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網站「學務工作專區」下載使用(網址: https://reurl.cc/qO6y1q ),標題: 111 年教育部友善校園獎初選相關表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