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五年一月六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修正。 農業部為維護自然保留區之生態完整性,避免因人為、任意之餵食行為導致遊蕩動物群聚,並造成野生動物覓食行為改變及破壞生態平衡等情形,爰擬具本辦法第八條修正草案,增訂經許可進入自然保留區之人員,禁止餵食動物,並明定該等動物為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其幼犬、執勤犬或訓練 犬,例外得餵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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