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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導組長 - 訓導組 | 2024-05-15 | 點閱數: 14

說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疾管疫字第 1131200134 號函、桃園市政府 108 年 12 月 25 日府衛疾字第 1080307918 號公告規定及本府衛生局 113 年 5 月 7 日桃衛疾字第 1130040513 號函辦理。
二、    疾管署監測數據顯示,本市腸病毒健保門急診就診人次已連續 3 周超過流行閾值,且明顯高於近 10 年同期,亟需加強腸病毒防治。
三、    請貴校(園)落實下列腸病毒防治措施:
(一)    提供教托育工作人員、學生與家長正確之腸病毒相關知識。
(二)    洗手台放置洗手乳或肥皂等洗手用品,並教導幼童正確洗手步驟及洗手時機。
(三)    現處腸病毒流行期,建議校園或機構內可改用 1,000ppm 濃度漂白水並提高消毒頻率,尤其需加強幼童經常活動之公共空間及娃娃車等高風險場地。
(四)    如校園及機構內出現腸病毒個案,建請暫緩跨班活動直至疫情需緩為止,如遇放學時間等無法避免跨班接觸時,請輔導幼童配戴口罩並遵守咳嗽禮節。
(五)    落實生病不上學,感染腸病毒之幼童應以發病日起算,請假在家休息 7 天,以減低傳染的機會。
(六)    學校及機構如有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疱疹性咽峽炎或腸病毒感染(含疑似感染),應於發現或知悉病童時起 48 小時內,至「桃園市學校暨機構傳染病通報系統」完成通報作業。
(七)    自 4 月 22 日起本市符合「桃園市腸病毒防治措施」第 5 項規定,全行政區校園及機構須執行 1127 停課標準(同 1 班級 1 周內有 2 名腸病毒病童時,該班停課 7 天),執行至流行閾值下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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