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2 年 5 月 11 日臺教師(一)字第 1122600551 號函辦理。 |
二、 | 教育部為鼓勵學校發展文化美感體驗課程,實施有效美感教學及涵養學生美感經驗,特規劃旨揭計畫,說明如下: |
(一) | 課程發展階段: |
1、 | 教育部補助學校與藝文場館共同發展新課程,同時鼓勵前期參與學校持續修整課程,或發展不同學習階段之體驗課程;文化部補助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發展課程。 |
2、 | 委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擔任輔導角色,提供專業諮詢建議,課程經實施及修正後,上傳至「藝拍即合」網站媒合系統。 |
(二) | 課程實踐與場館體驗階段: |
1、 | 鼓勵學校申請運用發展階段之體驗課程,或轉化為適合學生生活、學習經驗之課程,並帶領學生至藝文場館參觀。 |
2、 | 為鼓勵學校踴躍參與, 112 年補助每校經費由 4 萬元提升至 5 萬元,本市國中小至少需 8 校參與,另至少需媒合 1 案表演藝術類課程。 |
(三) | 檢附本實施計畫,或請至藝拍即合綱站/藝文體驗教育專區下載(綱址: https://1872.arte.gov.tw)。如有未盡事宜,請逕洽承辦人劉小姐,電語: 02-7736-5715 、信箱: ami1y11121@mail.moe.gov.tw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