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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導組長 - 訓導組 | 2023-03-06 | 點閱數: 232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2 月 20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017229 號函辦理。
二、 查自殺防治法第 16 條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下列事項:一、教導自殺方法或教唆、誘使、煽惑民眾自殺之訊息。二、詳細描述自殺個案之自殺方法及原因。三、誘導自殺之文字、聲音、圖片或影像資料。四、毒性物質或其他致命性自殺工具之銷售情報。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助長自殺之情形。」。
三、 倘發現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報導疑似違反自殺防治法第 16 條規定事宜時,請統整後轉知本市教育局,後續將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並統一轉請教育部交由自殺防治法中央主管機關續處,建立自殺新聞報導原則,避免助長自殺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