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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導組長 - 訓導組 | 2023-02-21 | 點閱數: 246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 112 年 2 月 16 日府交運字第 1120039094 號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112 年 2 月 15 日站務場字第 1125003119 號函辦理。
二、 本案民航局所屬臺北國際航空站前於該機場進行遙控無人機干擾設備對機場與航空器之影響測試時,結果顯示干擾設備特定無線電頻段會對航空器儀器或機場設施造成影響。
三、 為避免無人機干擾器使用時影響在空航空器飛航或機場設施運作,如於機場四周範圍(如附件 1)使用該類設備,請先行通知鄰近機場管理單位(如附件 2),俟該機場管理單位向航管單位確認周邊無已知在空航機後,再實施干擾作業,以維護飛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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