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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導組長 - 訓導組 | 2022-07-27 | 點閱數: 228
說明:  
一、 依據本府社會局 111 年 7 月 21 日桃社兒字第 1110066126 號函辦理。
二、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本法)」第 43 條規定略以,兒童及少年不得吸菸、飲酒、嚼檳榔及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同法第 2 項亦強調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接觸,以避免兒少接觸不良社會環境,並揭櫫任何人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有害身心健康物質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先予敘明。
三、 復依本法第 91 條規定略以,倘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緩;販賣、交付或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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