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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組長 - 教務組 | 2022-04-25 | 點閱數: 308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111 年 4 月 20 日桃原教字第 1110006310 號函辦理。
二、 獎勵對象:
(一) 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下稱族語認證)合格,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生。
(二) 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族語認證合格,非具前揭學生身分之一般民眾。
三、 申請期限及程序:
(一) 申請期限: 111 年 4 月 1 日至 111 年 4 月 30 日止。
(二) 辦理地點:
1、 學生: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2、 一般民眾: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四、 申請單位請先將申請案件造具清冊並完成第一階段初審作業,至遲於 111 年 5 月 30 日(星期一)前,將紙本申請文件函送至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受文者),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清冊請由申請單位逐一核章,另將該 WORD 檔電郵至 10076313@mail.tycg.gov.tw ,俾利辦理第二階段複審。
五、 不予獎勵之情形
(一) 就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二) 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
(三) 已獲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
六、 請申請單位確實依照附表(應備文件查核單)檢核申請表件,俾利辦理複審作業進度及後續相關事宜。
七、 旨揭要點及其申請表件電子檔案請至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官網( https://ipb.tycg.gov.tw/)「業務資訊」之「教育」頁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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