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11 年 3 月 24 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 1110011415 號函辦理。 |
二、 | 旨案相關事項摘要說明,其餘事項請詳閱本要點: |
(一) | 申請本要點補助資格: |
1、 |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設有體育班,且學校體育班總班級數合計達 6 班以上者,每滿 6 班,得就教育部指定之運動重點種類或項目,指定所屬學校聘任巡迴教練 1 人。 |
2、 | 地方政府聘任巡迴教練, 5 人以下所需經費,經各該地方政府擬具計畫報經核准者,由體育署全額補助;超過 5 人者,第 6 人以上所需經費,由地方政府自行支應。 |
3、 | 第 1 項所指運動重點種類或項目,指田徑、游泳、體操、籃球、足球、排球、棒球、女子壘球、桌球、羽球、網球、跆拳道、柔道、舉重、射箭、射擊、自由車、划船及其他經教育部指定者。 |
(二) | 依本要點補助受聘為巡迴教練之資格: |
1、 | 地方政府應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規定聘任巡迴教練,並以聘任持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所定「中級」以上教練證書者為限。 |
2、 | 除依前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
(1) | 由體育署依「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優先輔導特優運動選手擔任。 |
(2) | 由地方政府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就曾擔任國家代表隊教練之現職學校專任運動教練遷調擔任;該學校所遺缺額,地方政府應於 3 個月內予以補實,未補實者,停止本案經費補助。 |
(三) | 審查程序如下: |
1、 | 由專案小組依評分項目及配分比率進行審查。 |
2、 | 申請文件、資料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依原送文件、資料逕予審查。 |
3、 | 專案小組依地方政府之整體條件評估審核,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或邀請地方政府代表列席說明。 |
4、 | 審查結果經核定後,通知地方政府。 |
(四) | 審查基準如下: |
1、 | 巡迴服務範圍: 25%。 |
2、 | 重點運動中長期推動: 20%。 |
3、 | 運動人才區域培育: 20%。 |
4、 | 輔導網絡建置: 10%。 |
5、 | 重點運動軟體及場館硬體設施、設備: 10%。 |
6、 | 地方政府近 3 年重點運動配合編列相關預算執行: 10%。 |
7、 | 地方政府近 3 年運動成績之表現: 5%。 |
三、 | 如原經報送計畫且已受核定補助者,毋需重複申請本案,惟需另於該學年度結束時,依計畫報送成果報告,並續申請次學年度之計畫及檢附經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