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113 年 8 月 23 日中象地字第 11300569741 號函辦理。 二、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自本(113)年 9 月 1 日起,調整「地震速報」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發送原則,除原先條件「當地震預警系統預估發生規模 5.0 以上地震,針對預估震度可能達 4 級以上的縣市民眾」外,新增條件「或預估發生規模 6.5 以上地震,且預估震度可能達 3 級以上的縣市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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