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統計數據辦理。 |
二、 | 另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3 月 3 日召開「研商中輟預防及復學輔導相關工作專案會議」,就近期監察院糾正金門縣新生未入學案例,請貴校應落實中輟學生列管並積極追蹤輔導,相關執行重點如下: |
(一) | 依強迫入學條例第 9 條、第 11 條規定略以,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復學;前項適齡國民,除有第 12 條、第 13 條所定情形或有特殊原因經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核准者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復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罰鍰,並限期入學、復學;如未遵限入學、復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復學為止。依本條例規定所處罰鍰,逾期不繳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二) | 為維護兒少教育權同時,如面臨法令規定與家長選擇權衝突時,仍應依上開規定罰鍰,逾期不繳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三) | 倘遇家長拒絕並妨礙適齡子女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通報及聯繫社政單位由社工介入評估,由社會局處,視訪視評估結果,依同法第 97 條規定,倘違反第 49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 6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另依衛生福利部 111 年 7 月 13 日衛部護字第 1111440624 號函示,旨揭罰則適用之疑義,(本局 111 年 7 月 27 日桃教學字第 1110066216 號函諒達在案),違反兒少法第 49 條第 1 項之行為人為兒少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優先適用同法第 102 條,命家長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依限完成者則免依第 97 條處以罰鍰;惟家長未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或其拒不接受、不完成時數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依第 102 條第 3 項裁處罰鍰,促使其履行親職教育外,亦可依第 97 規定進行裁罰。 |
(四) | 請應加強結合警政、社政、衛政、原民局(處)等相關網絡資源單位,共同研商策略改善,針對失蹤及協尋未果等個案,應積極連結跨網絡專案討論或提高至府層級研商對策,透過資源運用(健保系統、戶役政系統.......等)俾維護學生人身安全及受教權益。 |
三、 | 倘貴校有學生中輟期間出境暫時解除中輟列管個案,請貴校應每年 3 月、 6 月、 9 月及 12 月定期行文至內政部移民署查詢案生是否有入境相關資訊,俾利後續追輔。 |
四、 | 另依據國教署 110 年 4 月 15 日召開「110 年度第 1 次國民中小學中輟預防及復學輔導業務聯繫會議」決議,依強迫入學條例第 15 條規定適齡國民隨同家庭遷移戶籍者,由遷入地戶政機關以副本通知當地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或轉學事宜。爰有關執行強迫入學相關事宜, 由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為主責執行單位,並請學籍所在地之相關單位協助辦理。 |
五、 | 請貴校積極評估與整合有關資源以輔導個案復學,維護其就學權益;並應積極掌握中輟生復學與輔導,以零中輟為目標,透過多元活潑、適性之課程,逐步協助其銜接正規課程並穩定就學,如涉有兒少保護案件時,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
六、 | 承上,本局將以教育部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學校通報中輟生相關數據增減情形辦理中輟專案督導會議,副知各校校長,請協助督導學校積極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