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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 - 資訊組 | 2025-04-25 | 點閱數: 29

一、    依據本府 114 年 4 月 16 日府智安字第 1140098331 號函辦理。
二、    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導致機關機敏公務資訊外洩或造成國家資通安全危害風險,行政院前已發布「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並以行政院秘書長 109 年 12 月 18 日院臺護長字第 1090201804A 號函,重申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三、    為落實前開規定,防範非法或不當使用軟體所衍生之資安風險,本府業已彙整已知具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疑慮之軟體,並建立「本府禁用軟體清單」,作為機關資產管理及使用規範依據。此外,除前開禁用軟體清單所列之軟體外,仍請應定期/不定期盤點機關內部使用之其他應用軟體(不含作業系統與驅動程式),除業務所需外,其餘未經授權或非屬公務用途之軟體,應於 1 個月內移除或替換,以確保機關整體資訊安全。